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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公

宋靖勋、刘维波:

因南山路中段危旧房屋改造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机关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山路中段危旧房屋改造(征收)项目(塔水、惠政、人民医院周边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奉政房征决〔2018〕第8号),你们所有的位于奉化区惠政新村12幢29号203室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根据房屋查档证明显示,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奉化市字第01-88265号、3831号,房屋产权证记载房屋建筑面积67.23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6.50平方米; 核定房屋征收建筑面积为69.88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为6.96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该房屋系砖混结构。土地证号为奉国用(2008)字第00834号,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30.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该房屋经宁波奉化锦溪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747575元。

2020年3月17日,本机关在征收现场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你们公告送达《关于南山路中段危旧房屋改造(征收)项目(塔水、惠政、人民医院周边区块)被征收人宋靖勋、刘维波的补偿决定方案》,你们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2020年4月17日,本机关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的相关规定,作出奉征补〔202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为:

一、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690261元,附属用房评估金额16008元,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41306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计747575元,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3%给予货币补偿补助171943元,一次性补偿搬迁费20964元,并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8388元,合计可得货币补偿资金948870元。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提供期房一套,位于西河路东侧-2地块(暂名)(西河路以东,长汀路以南,溆浦路以西,印象奉化以北),最终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向最接近建筑面积100.02平方米套型上靠(最终以交付时实际测绘面积为准),按照规定结算房屋差价,被征收人另可获得一次性补偿搬迁费20964元。若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每月20元/平方米计发,征收部门需向被征收人支付41940元临时安置费;若被征收人不选择自行过渡的,征收部门提供位于奉化区惠政丽都11幢1403室的房屋作为临时安置过渡房,建筑面积约48.27平方米。       

三、因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本机关按照上述第二项内容执行。

被征收人宋靖勋、刘维波应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按本决定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相关事宜并搬迁,将被征收房屋移交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奉征补〔202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